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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29 10:11    浏览次数:    来源:

序 言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85年的烟台第五职业中学,1996年更名为烟台汽车工业学校,2006年在原烟台汽车工业学校基础上成立。

学院坚持以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理念为引领,以满足企业发展和适应学生成长为最高追求,以“点亮人性之美、发掘潜在之能”为育人理念,以培养具有必备的基础和专业知识、较强的职业岗位能力、满足汽车生产、销售、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简称烟台汽车学院。英文名称为Yantai Automobile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College,简称YTAEP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聚贤路1号。

学院网址是http://www.ytqcvc.cn。

第四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烟台市共管,以烟台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社会培训。

第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学院的校训是“平而不凡”。

第十条学院院徽是圆形齿轮状徽标,以红、蓝两色为主色调,标有“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的中英文字样,中间配有红色“”图案。其中齿轮代表蓬勃发展的汽车工业,寓意着学院是以汽车工程为特色的职业院校,“”是汉字汽车的“汽”字变通体,寓意着学院为汽车工程学院,而“”像似展翅飞翔的海鸥,象征着学院搏击长空、展翅高翔、大有作为。

第十一条 学院校歌是《蓝海扬帆》。

第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0月20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对学院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由院长决定。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定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定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严谨的副教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并且科研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组成,委员由各系和科研机构等推荐产生,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学科专业委员会和理工学科专业委员会,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新任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当届委员总数的1/3。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学院党委会审定批准,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20%。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制度。学院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方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向学院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院党政部门推进学院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组织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所、中心等,下同)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系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系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主任主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合理确定教职员工规模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讲学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四条学院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学院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校友包括在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

第六十四条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支持校友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六十六条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系别、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以共同提升学院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广大校友的力量,共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并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院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